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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 Dec 6th, 2019, 04:55     #1
wantmor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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默认 2409 請以數據說服 何苦要革香港的命?

《逃犯條例》修訂的後續衝突,完全沒有因為特首宣布「正式撤回」修例而有任何緩和的迹象。相反,抗爭者的暴力行徑繼續升級。
如今的示威活動中,拆去路邊鐵欄、堵路、掟磚、縱火,似乎已是「最低消費」。最近,尤其是「831」之後,則加入了「破壞港鐵站放題」,輪着把一個又一個港鐵站的設施「煎皮拆骨」式地肆意破壞,由閘機、售票機、扶手的玻璃;甚至闖入控制室、圍堵剛下班的站長……等。
港自由指數全球第3 美排17
剛過去的周末更是令人歎為觀止:香港反修例人士組織集會,要求美國國會通過《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》。背後的想法似乎是,若法案通過,則美國可以「懲罰」侵害香港自治、法治和自由的人士(相信是相關的本港高級官員),包括凍結資產、禁止入境等;希望有關手段可以威脅特區以至中央政府,迫使其讓步。
筆者贊成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先生的說法,指若有人「將香港福祉寄望於美國通過法案『完全是發夢』」,又指不相信「中國會因美國通過法案,就改變對港政策」,只會徒然令香港成為中美兩國博弈的籌碼而已。回望本欄寫修例風波已達第4次,與其「無限輪迴」於暴徒的行為、泛民議員的反應等,筆者想檢視一些相關的客觀事實和數據,供讀者反思細味。
以近日發起的「《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》集會」為例,有外國人在社交媒體發帖指「一個在人類自由指數(Human Freedom Index)中全球排名第3(即香港)的地方,如今在爭取更多自由,而方法居然是向全球排名第17(即美國)的國家求助。更尤甚者,某些狂妄的蠢材(delusional moron)竟然回應:『我們美國人聽到你的訴求』。真是荒天下之大謬。」(筆者譯)
香港有多爛? 何解要推倒一切?
有關帖文實是「旁觀者清」的最佳演示,對筆者啟發甚大。上述的「自由指數」出自著名的加拿大公共政策研究機構「費沙研究所」(Fraser Institute),該指數涵蓋全球162個地區,根據兩大範疇「個人自由」和「經濟自由」評分,牽涉共130多個小分項。不難理解,考慮到美國的高稅率、相對繁複的營商法制和規例,香港的經濟自由得分當然比美國高。但值得留意,本港在「法治」(包括民事和刑事)和「個人安全」等分項,評分亦高於美國。
像友欄林奮強先生曾為文指:「香港今天就真的那麼爛,差到必須『革命』把一切推倒重來嗎?」周日在中環揮舞美國國旗的示威者,真的知道自己在向一個甚麼樣的國度「求救」嗎?2017年,美國共有1.51萬宗兇殺案,當中1.10萬為槍殺案。美國人口是香港的44倍,各位會猜香港的數字是多少?300?100?答案是24宗。以每10萬人口計,美國兇殺案率是香港的14.3倍。而根據《華盛頓郵報》的追蹤數據庫,2017年美國共有986人死於警察槍下,佔整體槍殺案近1成。
把數字再「鑽深」一點:當我們「極力懷疑」警方在港鐵站打死示威者時(政府、警方、醫管局都已分別發稿及在記者會公開否認),在美國(假設美國人口和香港一樣,把槍殺案數字相應調整至每年250宗、其中22宗為警察擊斃)平均每過1天半,便有一人死於別人槍下;而當中每半個月,更有一人是死於警察槍下。換言之,粗略平均來說,每當香港出現一宗兇殺案,美國便有10人死於別人槍下,其中1人更是被警察擊斃!
民主人權 有多少要向美國學?
事實上,編製「自由指數」的費沙研究所也評析結果,指「自由度與選舉民主程度在統計學上有顯著相關性。香港則是例外(Hong Kong is an outlier in this regard)」。換言之,一般而言,民主選舉的地方自由度較高——但香港正好證明:即使沒有民主選舉制度,自由度依然可以在全球名列前茅。
在此背景下,《人權與民主法案》的名稱實在諷刺:香港人權方面,有多少地方需要向美國學習?至於民主,美國的「選舉人票」制度長期也被人詬病:單是過去5任總統,便有2位其實只是勝出選舉人票,而整體選票(popular vote)根本是落敗的。如2000年戈爾取得整體票數較喬治布殊多55萬,2016年特朗普更是落後希拉莉近300萬票!
示威者不諱「勾結外國勢力」,為的當然是「缺一不可」的「五大訴求」。但到底這些訴求實際上所為何事?就以「五大訴求」之首的「撤回修例」為例,近日有建制陣營的法律界人士提出一個沒太多人討論的觀點,值得注意。以下為筆者作為非法律界的行外人解讀:據普通法的「合理期望」(legitimate expectation),自特首6月15日宣布「暫緩修例」,並指「沒有時間表重推」起,其實已可以被視為特區政府向社會正式承諾,在本個立法年度,甚至本屆政府任期內,不會再推動修例。加上其後「壽終正寢」的表述,若政府日後「出爾反爾」,例如居然在二讀時強行投票表決,那麼這個決定幾可肯定會成功被司法覆核挑戰,理由是違背社會對政府行為的「合理期望」,屬於「濫權」(abuse of power)。
修例原因有力 為何焦頭爛額?
換言之,無論是否真的由特首口中說出「撤回」二字,其實已和撤回沒有分別,因為現實上,政府根本不可能繼續推動修例。
最後多看一組數字:在現行的《逃犯條例》(即沒有修訂)之下,香港只能與20個已簽訂長期協議的國家進行逃犯移交。而回歸以來,港府共收到200多個移交申請,最終成功移交109名逃犯,當中涉及一些嚴重罪案如毒品罪、行劫罪、詐騙罪、兇殺案及強姦案,部分案件則因證據不足而未能成功移交。換言之,香港的法庭實際上是有能力「把關」的。
筆者想說的是,特首推動修例的初心源自「台灣殺人案」,相信社會沒有人反對應為死者討回公道;加上如此簡潔有力、清楚易明的數據,政府也可以弄得焦頭爛額,落得「撤回修例」的下場,當中是要多麼低下的政治敏感度、多麼拙劣的公關手法、多麼「離地」的為官態度才能做到?
(作者長期從事宏觀經濟、房地產市場、公共政策等範疇的分析工作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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