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un 5th, 2006, 02:24 | #1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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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前电视上Judge Judy, Judge Alex, People Court的节目看多了,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知识了解了不少,类似的租房纠纷例子也看了有不下20个。几位法官全是照着李大哥的理解判案,没看到过例外。 刚看了一个纠纷:A借钱给B,收50%利息,双方都同意,有借条有签名。Alex法官立刻把利息降到<15%,判B还钱,结案。如果涉及纠纷的合同字面部分和Common Sense冲突太大或和其他法规冲突,法官会按Common Sense判案 ---- 至少这几个电视节目里法官判都是这个样子判的。Follow Common Sense好象是小额法庭的宗旨:小额法庭处理的案子大多是普通人而不是律师写的有漏洞的合同,没合同,甚至是连证据都没有而全凭双方讲故事这种,如果不Follow Common Sense就没法判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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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n 5th, 2006, 13:48 | #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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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店方答曰:货架子破了要换新的,又是另外一个宣判结果。。。我们不是高级IT,不知道他有没有通知房东要搬家。不过控方要上法庭的前提当然是有了财产损失,没损失告了也没用。如果确实有损失,Civil court在索赔这部分好象不管辩方对控方造成损失时是否是“有意”的,它只管有了损失由谁负责,负多少责。Criminal court会看,比如murder 1/2, man 1/2的分级标准等。 如果“双方都默认6月1日通知就可以了,但不能迟于6月1日通知”,根本就不会没有case。控方显然没有默认6月1日通知就可以。同时辩方努力在6/1以前通知控方的的EMAIL证据也表明她了解5/31的意思。(有时辩提出的证据会对控方有利,只有律师才知道什么该说,什么不该说,所以律师行业才这么赚钱。) 允许你FIRST DAY才通知退房的房东是好房东,要求你LAST DAY通知退房的房东是守规矩的房东。法官可以给控方的房东打电话来确认这件事。所以说复杂也复杂,上法庭从来不会简单;说简单也简单,这案子也就是法官在10分钟之内搞定的案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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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n 5th, 2006, 17:04 | #3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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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quote我的下半句是我多嘴,我收回。辨方知不知道5/31的意思对法官影响应该不大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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