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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 Jul 15th, 2010, 21:57     #1
autumnlea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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路过插一句话,我觉得惹上CRA的可能性很小。要申报comm-law关系,共有财产、同一地址可以作为证明,但反过来却不行,因为谁也不能说俩朋友就不能合买一house,ex就不能是房客,同一地址男女就是同居关系。(若女方说是comm-law,男方不承认,那女方就还得提供其他证据才行)。更何况现在的结果是新家庭的成立,假离婚的说法可能性就更低了。

打不打得赢官司要看“理”和“据“充分不充分,请律师也只是更好地为了找理和据。

LZ只说自己付mortgage,女方付的地税,如果地税和房租相抵的话,那这么些年来水电等的费用是谁付的?房屋维修是谁付的?房子和房客是谁管理的? 还有当初离婚时有赡养费吗?那又是多少?

7年了,应该经过一次mortgage renew了,我猜楼主不仅没有把女方的名字去掉而且还继续用的joint account形式,这个在法庭上是很难说得过去的。LZ自己得有个很好的解释才行。

如果女方说当初让出房子的原因是以LZ抚养孩子前提,要让孩子有个好的环境,而以后的事实是孩子一直由女方照顾,所以那个协议无效,那lz又如何对答,又有什么证据来反驳?

个人觉得楼主很难全赢,就像楼上有位说的那样,当断不断反受其乱。不过楼主倒是可以要求当初付的那笔钱加上利息/通货膨胀率什么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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